(2018年第1号)
经户主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调查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民政局审批,以下19户家庭基本符合《余庆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拟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
1、张慧,家庭人口2人,住子营街道子营社区中华中路190号,申报家庭月人均收入1090元、人均拥有财产2500元,租房居住。
2、张庆,家庭人口3人,住子营街道子营社区漆树湾小区,申报家庭月人均收入627元、人均拥有财产833元,租房居住。
3、刘潘,家庭人口1人,住子营街道子营社区乌江北路186号,申报家庭月人均收入1800元、人均拥有财产2000元,借房居住。
4、杨芳,家庭人口2人,住子营街道梓桐社区中华南路107号,申报家庭月人均收入1000元、人均拥有财产400元,借房居住。
5、吴文红,家庭人口3人,住子营街道子营社区乌江中路115号,申报家庭月人均收入880元、人均拥有财产1333元,租房居住。
6、兰光跃,家庭人口3人,住白泥镇民同村冲头组,申报家庭月人均收入429元、人均拥有财产5166元,人均拥有住房15平方米。
7、徐启福,家庭人口3人,住白泥镇民同村燕地组,申报家庭月人均收入1008元、人均拥有财产2833元,租房居住。
8、杨小民,家庭人口4人,住白泥镇民同村安脚组,申报家庭月人均收入308元、人均拥有财产1625元,人均拥有住房16平方米。
9、余启和,家庭人口4人,住白泥镇民同村燕地组,申报家庭月人均收入752元、人均拥有财产2500元,人均拥有住房13平方米。
10、金晓霞,家庭人口1人,住白泥镇小腮街上23号,申报家庭月人均收入1600元、人均拥有财产1000元,租房居住。
11、杨秀仙,家庭人口1人,住白泥镇民同村潘家寨组,申报家庭月人均收入600元、人均拥有财产1200元,租房居住。
12、杨正必,家庭人口1人,住白泥镇民同村关庄组,申报家庭月人均收入1500元、人均拥有财产3000元,租房居住。
13、李登堂,家庭人口2人,住白泥镇民同村勤界组,申报家庭月人均收入88元、人均拥有财产3500元,人均拥有住房15平方米。
14、王春花,家庭人口1人,住子营街道子营社区余家巷小区18号,申报家庭月人均收入1800元、人均拥有财产10200元,借房居住。
15、倪小平,家庭人口2人,住大乌江镇乌江社区大乌江街上,申报家庭月人均收入950元、人均拥有财产0元,租房居住。
16、潘胜智,家庭人口1人,住白泥镇民同村石羊组,申报家庭月人均收入300元、人均拥有财产2000元,借房居住。
17、潘祝平,家庭人口1人,住白泥镇民同村石羊组,申报家庭月人均收入508元、人均拥有财产600元,租房居住。
18、葛天有,家庭人口4人,住白泥镇民同村潘家寨组,申报家庭月人均收入450元、人均拥有财产3000元,租房居住。
19、潘胜秀,家庭人口2人,住白泥镇民同村石羊组,申报家庭月人均收入350元、人均拥有财产5000元,租房居住。
对以上拟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如发现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不实或拥有客货机动车辆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请于2018年6月12日前向县民政局反映。
联系电话:24707007、24620207
余庆县民政局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