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烟处送公[2018]第 003号
无主:
你因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卷烟)一案被我局于2018年5月21日处以行政处理。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行政处理决定书)
(印章 )
2018年 5月 21日
附:
行政处理决定书
余烟处理[2018]第 001号
2018年3月26日8时34分,余庆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韵达快递单号为1901962412966的物品是从广州市寄递到余庆县的卷烟,接举报后,2018 年3月27日10时10分余庆县烟草专卖局、公安局行政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余庆县韵达快递正在分拣的1901962412966号单物品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单号物品是陈丽通过网上销售给余庆县中华北路五哥的卷烟中华(硬)18条,中华(软)12条,共计两个品种,数量30条,检查时余庆县韵达快递公司负责人张福全、快递分拣、送货员游治方在现场,由快递员、执法人员联系收货人后无人前来认领此卷烟。经请示县局领导批准,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该批卷烟是发货人通过快递公司寄到余庆县内,经快递账单显示收件人为“五哥”手机号为:13535203338,我局执法人员联系公安干警依法在快递公司人员的见证下开箱检查确认为卷烟后依法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多次电话联系收货人无人接听。2018年4月10日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法定的公告程序,公告期间无人前来处理该批卷烟,且公告期已届满, 2018年4月8日我局将该批卷烟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遵义工作站进行卷烟真伪鉴别检测,鉴别检验报告编号为:NO:R-ZW52180001082 的鉴别检验报告,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根据《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计算表》认定该批涉案卷烟价值16500.00元。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该案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无主),且该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本局认定: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经通过法定的公告程序,且公告期已届满,决定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现本局决定依法对该案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将查获的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中华(硬)18条,中华(软)12予以没收并择期集中公开销毁。
余庆县烟草专卖局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