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第十条之规定,《余庆县2018年龙溪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反复论证,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外公布,以广泛征求该项目征迁范围内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6月17日。
意见反馈:广大群众对《方案》如有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实名制书面形式反馈到龙溪镇人民政府、余庆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联系电话:龙溪镇政府24711372,县住建局24621911)。
联系地址:余庆县龙溪镇红军东路
联系人:黄忠权(13595269536)、吴宾(13511887611)
反馈意见投递电子邮箱:526820014@qq.com,QQ:353434452@qq.com
特此通告。
附件:1.余庆县2018年龙溪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
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余庆县2018年龙溪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图
2018年5月18日
余庆县2018年龙溪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龙溪镇棚户区改造,整合土地资源,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味,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主体和被征收人
征收主体:余庆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称征收人):余庆县兴民有限责任公司。由龙溪镇人民政府(县城镇建设指挥部龙溪镇工作组)承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的具体工作。
被征收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附属设施所有权人。
二、征收范围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龙溪镇城镇规划区内的红军中路北段片区、外环西路东段片区、长征中路东段片区、红军东路南段片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具体范围见规划红线为准)。
三、实施时间和签约、搬迁期限
实施时间:自发布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签约期限:自发布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
搬迁期限:自征收人向被征收人下达搬迁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
四、补偿原则
1.激励被征收人到县城安置的原则。
2.坚持民主决策、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3.坚持自愿协商与依法征收、依法补偿相结合原则。
4.坚持筹集房源、统规统建、就近安置与跨区域安置相结合原则。
5.坚持房屋征收征一补一与奖励补偿相结合原则。
五、补偿安置方式
(一)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化补偿、产权调换及统规统建补偿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住房货币化补偿的,可以选择纯货币化补偿,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全额支付补偿款;也可以选择持房票到征收人搭建的房源平台或县城棚改项目征收人搭建的房源平台选择购房。
2、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持房票到征收人搭建的房源平台或县城棚改项目征收人搭建的房源平台选择还房,也可以选择在征收人统建安置点还房。
3、被征收人选择统规统建的,必须是自建私有房屋 ,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按评估机构评估的双方房屋价值各自核算,实行等价置换。
4.被征收商业用房的安置补偿:改造区域内不规划新建商业用房的,可以选择异地产权调换或选择纯货币补偿。改造区域内规划新建商业用房的,以就近产权调换为主,如两户或两户以上选取同一商业用房,采用竞买方式确定,也可以选择纯货币补偿和统规统建商业用房。
(二)安置房源
1.由政府选址统一规划建设或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筹集。向房开企业筹集安置房源的价格采取竞争机制,报价低且小区品质好的优先进入房源平台。
2.被征收人可以持房票到征收人搭建房源平台购(还)房,依据房源类型、所选户型面积及房屋评估价格,实行多退少补。也可持房票到县城棚改项目征收人搭建房源平台购(还)房的,依据房源类型、所选户型面积及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源房屋评估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六、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龙溪镇棚户区改造拆迁区域内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执行。
七、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价值确定方式
(1)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县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实施评估确定。按评估价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据评估价值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房屋评估价值均含房屋所占土地价值。
八、房屋权属、用途、面积、营业、租赁的认定
1.被征收人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权属及家庭分家协议综合认定;房屋用途以权属证书记载用途和实际用途相结合认定;房屋面积以权属证书记载和实际测量综合认定(未发生房屋翻<扩>建,登记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有误差的,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在原设计基础上擅自乱搭乱建的建筑物不予计入征收补偿面积。
2.被征收人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参照《土地使用批准文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权属、土地性质、房屋用途、面积,并实际勘查综合认定。
3.被征收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无法定证明文书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棚改指挥部组织县住建、国土、镇、村、测绘机构等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认定和处理。
4.房屋营业状况的认定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纳税票据等有效文件进行综合认定。
5.房屋的出租以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收款收据和纳税票据综合认定。
6.被征收人将住房用于生产经营,但未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认定和处理。
7.房屋面积确定由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量。
九、被征收房屋不予补偿的情形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单位或个人对被征收范围的房屋、土地,新发生下列变更行为,对新变更部分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4.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登记;
5.新增、变更工商、税务登记;
6.重新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7.其它增加征收补偿的行为。
十、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一)商品房补偿
1.补偿面积计算
(1)住房:按认定的实有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补偿。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不再享受本方案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奖励;选择产权调换(含统规统建),并享受本方案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奖励;
(2)商业用房、非住房且非商业用房(包括煤棚、地下室、停车库、地下车位、办公用房、仓储、畜圈等)和附属建筑物等按认定的实有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补偿,不再享受本方案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奖励。
2.补偿内容
被征收房屋的(含土地)价值补偿费、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费、奖励费等。
3.安置补偿结算方式
(1)货币化安置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纯货币化补偿或房票购房安置补偿。选择纯货币化安置补偿的,由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自由支配;选择房票购房安置补偿的,由被征收人持房票到征收人搭建或县政府房源平台购房,依据购房面积,多退少补。
(2)产权调换安置补偿:由被征收人持房票到政府房源平台选择还房,依据所选户型、面积及评估价值,多退少补,还房面积执行本方案第十五项第六款规定。
(3)选择房票安置补偿的具体规定,执行《余庆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二)自建私有房屋补偿
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统规统建和产权调换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补偿面积计算
(1)住房:按认定的实有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补偿。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不再享受本方案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奖励;选择产权调换(含统规统建),并享受本方案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奖励;
(2)商业用房、非住房且非商业用房(包括煤棚、地下室、停车库、地下车位、办公用房、仓储、畜圈等)和附属建筑物等:按认定的实有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补偿,不再享受本方案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奖励。
(3)空置宅基地: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文书记载面积1:1计算补偿,不再享受本方案第十三条第(一)和(二)款规定的奖励。
2.补偿内容
房屋价值补偿、空置宅基地价值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费、奖励费等。
3.安置补偿结算方式
(1)被征收人持房票购房时,在保证家庭基本居住住房前提下,可以选择将购买住房后的房票余额资金用于购买商业用房。
(2)货币化安置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纯货币化补偿或房票购房安置补偿。选择纯货币化安置补偿的,由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自由支配;选择房票购房安置补偿的,由被征收人持房票到征收人搭建或县城棚改项目征收人搭建房源平台购房,依据购房面积及房屋评估价格,多退少补。
(3)产权调换安置补偿:由被征收人持房票到征收人搭建或县城棚改项目征收人搭建房源平台选择还房,依据所选户型面积及评估价值,多退少补。还房面积执行本方案第十五项第六款规定,选择房票安置补偿的具体规定,执行《余庆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4)统规统建安置补偿:由被征收人持房票到龙溪镇人民政府统规统建安置房中选择还房,依据所选户型面积及评估价值,多退少补,并执行《余庆县龙溪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统规统建实施办法》。选择房票安置补偿的具体规定,执行《余庆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三)其他征收补偿项目
商品房和自建私有房屋同等标准计算补偿:
1.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值。补偿价值一并计入房票金额进行补偿。
2.附属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值。补偿价值一并计入房票金额进行补偿。
(四)公有产权房屋补偿
被征收的公有产权房屋(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安置补偿按县国有资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房屋征收搬迁、临时安置补助和停产停业补偿
(一)搬迁补助
1.补助标准:住房15元/平方米,商业用房18元/平方米,其他房屋13元/平方米。计算补助金额每户按两次计算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补助。搬迁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等超重物品或仓储物品数量较多的,可以协商适当增加补助。
2.计算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实有建筑面积计算。选择纯货币化补偿的,补偿一次;选择房票购房或还房的,搬出和回迁各补助一次。
(二)临时安置补助
1.补助标准:住房10元/平方米/月,办公用房10元/平方米/月。被征收住房面积不足100平方米/户的按100平方米/户计算补助。
2.计算方式:按被征收住房实有建筑面积计算。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12个月计算补助。选择货币化房票和产权调换房票及统规统建房票安置的,持房票购买或还房为现房的,按12个月计算补助;持房票购买或还房为期房的,补助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起至还房交付之日后6个月止。
还房为期房的合理周期为24个月。除不可抗力和被征收人的原因,征收人未按期交付还房的,按以上标准顺延时间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被征收人原因延迟接房或入住的,征收人不计发延期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商业用房营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商业用房主体面积计算货币化补偿金额的5%/年计算。选择纯货币化补偿的,按6个月测算一次性补偿;选择货币化房票和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的,购房或还房为现房的,按12个月测算一次性补偿;选择货币化房票和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的,补助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起至还房交付之日后3个月止。
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十二、安置补偿程序
(一)由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确定价值。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三)被征收人搬迁腾空并向征收人移交房屋之日起15日内,征收人将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通过银行一次性转帐支付给被征收人。同时,领取房票。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18个月内持房票到政府搭建的房源平台自行选购(还)房房号,并签订购(还)房合同或协议。
(六)房源提供方与被征收人共同到县住建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后,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房源提供方共同结算,多退少补,各帐各清。
十三、房屋征收奖励规定
(一)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产权调换(含统规统建)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实有合法主体住房部分建筑面积奖励30%的还房面积,奖励面积计算金额一并计入房票金额。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不给予该项奖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被征收房屋不享受该项奖励。
(二)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征收人规定搬迁时限内提前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接到征收人搬迁通知后,在1-10日(含10日)搬迁的按10000元/户。在11-19日(含19日)搬迁的按8000元/户。在21-29日(含29日)搬迁的按5000元/户。超过规定搬迁期限后搬迁腾空房屋的,不给予奖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被征收房屋不享受提前签约搬迁奖励。
(三)被征收人可持房票到余庆选择还房。房源价格执行余庆单价,房价多退少补。选择产权调换的,一协议奖励30000元,若在余庆县城选择还房安置的,选一套房屋奖励一车位。
十四、特殊问题的处理办法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依法开工建设但主体未竣工的建筑物,按形成的实有建筑面积核定进行安置补偿。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擅自拆除原有房屋进行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建筑认定,只按空置宅基地给予土地补偿。
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被征收房屋已发生转让(含分家析产、购买、置换、继承、赠与)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按当事人协议明确的受益人进行安置补偿。
3.未经住建、国土部门批准,被征收人将住房用于营业或生产用房且在房屋征收公告后仍在持续经营或生产的,给予一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后,仍以住房计算补偿。
4.出租房屋的,按当事人租赁合同约定确定补偿对象。
5.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与债权人按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事项处理。
6.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无其他自有产权房屋的,由本人申请,由征收人筹集房源提供住房,租金由居住者自行缴纳。
7.房改房(商品房、集资房)配建煤棚未经确权仅供使用的,考虑使用养护因素,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
8.被征收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9.房改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鉴于属历史遗留问题,应由产权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不再缴纳。
10.持房票到县政府搭建的房源平台选购房屋的,在房票价值金额内的,其办理产权登记涉及的税费由提供房源方承担,超出房票价值金额的部分,其税费由购房人自行承担。购房产生的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由购(还)房人自行承担缴纳。
11.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建造且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经相关部门根据实际进行核实综合认定处理。
12.被征收房屋被查封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告知不动产登记部门,产权登记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3.持房票购(还)房的,房源提供方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时,由房源提供方与购(还)房人签订房屋交付手续。
十五、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到国土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注销登记。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被征收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将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具有拆除资质的单位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擅自拆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责任。
3.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
(2)房屋共有人对征收补偿方式等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3)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有产权纠纷的;
(4)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暂时无法查明房屋合法所有权人的;
(5)没有房屋产权关系证明且权属登记机关暂时无法认定的。
4.被征收房屋所涉及权属纠纷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并承担所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5.房屋征收涉及通信、网络、电力、供水、供气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搬迁,由各权属单位自行组织拆移。拆移所产生费用,由权属单位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商解决。
6.选择统规统建安置或持房票选购(还)房屋总面积不得低于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的60%。
十六、法律责任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部门及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七、附则
1.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本方案由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3.本方案自行文发布之日起执行。
4.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